2007/11/16

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一、 食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引用标准:

《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基本要求: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有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克、千克、体积单位、毫升、升。

(一)、国产食品

1、引用标准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细。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厂家卫生许可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射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二)、进口食品

1、引用标准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深圳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卫生检疫局舰口食品卫生监督饥验中心红色公章的复印件(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声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动植物检验放行单。

3、标贴标志

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4、必须具备中文标签标拭授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特殊标准内容(辐射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三)、国产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厂家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配料;功效;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产品标准号;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特殊标准内容(辐射食品、警示性标识内容);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四)、进口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深圳卫生检疫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卫生检疫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红色公章的复印件(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

3、标贴标志

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进含量和固体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保健作用;适用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保存期;贮藏指南;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特殊标准内容(辐射食品,警示性标志内容);条形码(自带码和店内码)。

(五),国产酒类

1、引进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饮料酒类标准》.(GB10344_89)。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酒类批发许可、酒类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注册商标标记;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六)、进口酒类

1、引进标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_89)。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酒类批发许可证、深圳卫生检疫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卫生建议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红色公章的复印件(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

3、标贴标志

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附:有关送货验收日期的规定(畅销商品例外):

1、 1、 有效期为1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卖完须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2、 2、 有效期为3天以下(含3天)、1天以上的,须在第一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3、 3、 有效期为7天以下(含7天)、3天以上的。须在第一天起前3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4、 4、 有效期为10天以下(含10天)、7天以上的。须在第五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5、 5、 有效期为半个月以下(含半个月)、10天以上的。须在第前7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2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6、 6、 有效期为1个月以下(含1个月)、半个月以上的。须在第前20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5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7、 7、 有效期为3个月以下(含3个月)、1个月以上的。须在1个月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1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8、 8、 有效期为半年以下(含半年)、3个月以上的。须在1/2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1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9、 9、 有效期为1年以下(含1年)、半年以上的。须在1/2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1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10、 10、 有效期为1年以上的,须在前3/5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3个月内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二、 二、 化妆品验收标准

(一)、引进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_1995)。

(二)、基本要求

化妆品销售包装中的标签,可直接印刷、粘贴在商品容器上、小包装物上或商品说明(介绍)书上。标签所有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所有的计量单位必须是规范汉字,所有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ml或毫升,L或升。

(三)、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护肤类:爽身粉、雪花膏、痱子粉、润肤乳液、化妆粉块、香脂、香粉、护肤水、洗面奶。

2、发用类:护法素、洗发素、发乳、洗发油、染发乳液、冷烫液、发用摩丝、染发水、定型发胶、染发粉、染发剂等。

3、美容类: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

4、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除臭、防晒。其他种类均不属发证范围。

(四)、国产化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净容量;生产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明)和保质期(保质期限×年或保质期×月)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或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五)、进口化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净容量;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明)和保质期(保质期×年可保质期×月)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可批准文号。

必须时应该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3、标帖标志。

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

其他:

对体积小又无楔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无包装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或制造者的名称。

三、 三、 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类及电话、传真机商品验收标准

(一)、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GB52962_87)、《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使用范围》、《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关于对国家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基本要求:

1、 1、 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长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数字。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 2、 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3、 3、 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4、 4、 产品(包括名牌)上彩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中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二)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黑白和彩色电视机、单声道收音机、调频立体声(组合音响)收录机、微型计算机(包括台式微机、专用微机、电脑学习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单显、彩显)、打印机、电话机、移动通信、电熨斗、电热毯、单相空调调节器、三相空调、家用煤气、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三)、国产电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厂家生产许可证(部分电器)、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标识内容

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概述;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或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产地说明;组装事项;使用事项;维护(修)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自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贴标志

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刷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四)、进口电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部分电器)、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外国产电器,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3、标贴标志

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五)、国产燃气器具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厂家生产许可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型号和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商标、制造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电话;操作使用说明书。

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和保修卡。

(六)、进口燃气具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原产国、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及中文使用说明书。

3、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设立或委托有审查合格的维修网点。

(七)、国产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厂家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

邮电部点心终端设备进网标志。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八)、进口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邮电部电信经销商设备进网标志和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



四、 四、 钟表类商品验收标准

(一)、国产钟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生产商的厂名、厂址。

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二)、进口钟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产品合格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五、照相器材类商品验收标准

(一)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供应商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商品的原产国(地区)及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2)、标贴标志:机械工业部核发的准销标志(激光北京天安门防伪标贴)。



六、计算机及电子记事本商品验收标准

(一)、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该生产厂家名称、地址。

(2)、在商品外包装必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字体应使用标准汉字)、型号及注册商标。

(3)、供应商须提供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应对该商品的功能、配件的性能及具体使用方法作出详尽的介绍。

(二)、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进口计算器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原产国名称、进口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2)、另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型号、功能及简要说明。

(3)、须具备中文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配件表。



七、运动器材类商品验收标准

(一)、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2)、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3)、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

(二)、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在商品上须说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2)、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3)、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在华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原产国。



八、药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一)、引用标准

《药品管理法》

国产药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商标注册证、药品检验报告书。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中药饮片除外)、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注明有效期;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二)、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口岸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或盖有供应商公司公章的复印件(随货同行,证书中药品的生产批号必须与所送药品的生产批号一致)。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外国产药品,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九、皮制品(皮带、箱包)类商品验收标准

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_85)

(一)、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材料或成分,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3、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二)、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材料或成分;使用(保养)说明书注意事项等。



十、鞋类商品验收标准

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_85)、《皮鞋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藏》(QB1187_91)GB319_83(胶鞋)、QB1004_90(布鞋)。

(一)、国产皮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在鞋盒上注明该产品的名称(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制造者的厂名、厂址。

(2)、在皮鞋的身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厂名、型号、产品等级、检验章。

(3)凡鞋底与鞋内标识品牌不符者,属不合格商品,应拒绝验收。

(二)、进口皮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外国产皮鞋,可免除标注制造者的厂名、厂址及检验章,须注明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国产胶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识内容

(1)、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商品名称或商标;产品等级;检验合格章。

(2)、每双鞋的包装中都应有下列标志

商品名称、商标名称;制造厂名称、地址;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次限);产品等级;穿着注意事项及修理与调换规定。

(四)进口胶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外国产胶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厂址及检验合格章,须注明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五)、国产布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与注册商标;鞋号及鞋;检验章。

(2)、外包装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品名、注册商标;制造厂名、厂址;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六)、进口布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外国产布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厂址及检验合格章,须注明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十一、日用百货类商品验收标准

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_85)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商品:压力锅、餐具洗涤剂。

(一)、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厂家生产许可证(压力锅和餐具洗涤剂)。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生产厂商名称、地址;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警示标志及说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产品规格、等级、成分等。

3、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标记。

(二)、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外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标记,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品的名称和地址。



十二、香烟验收标准

(一)、国产香烟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注册商标、名称、规格;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生产厂名、厂址等内容,及“吸烟有害”等警句。

(二)、进口香烟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原产国授权的证书。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原产国和地区;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内外大小包装上必须标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十三、服装、纺织品商品验收标准

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_87)

(一)、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商标、名称、型号、规格、条形码;布料原料名称和主要成分的标志和标识;产品使用洗涤标示;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商品检验合格标记。

(二)、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合格标记,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十四、玩具类商品验收标准

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GB52965_1996).

(一)、国产玩具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及说明标识内容

(1)、产品名称

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

(2)、产品型号

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形式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形式的产品不能通用同一说明。

(3)、主要成分或材质

对含水量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分或材质。

(4)、年龄范围

在包装及说明书、标签上应表明适合儿童使用的年龄范围。

(5)、安全警示

对需要有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说明。

(6)、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玩具生产者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通讯地址。

(7)、使用方法

使用说明上应表明使用玩具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8)、组装程序图

拼插玩具、组装玩具有组装程序图。

(9)、维护和保养

较复杂和容易损坏的玩具有维护、保养方法。

(10)、产品标准号

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保养方法。

(11)、产品检验和合格证

每单件玩具产品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2)、安全使用期限

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二)、进口玩具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外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街道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须标明原产国、地区和代理商、进口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三节 商品验收程序



进货的验收作业程序如下:

验收人员检查进货车辆的温度、卫生情况。合乎规定者,由送货员将商品用手推车送至验收室,附上送货单(进货单)、出货统一发票,同验收人员详细检查送货内容是否符合进货单的内容(含数量、规格、重量)。再检查商品的外观(含包装、商品、标示、日期标示),符合规定者,再检验商品的品质,达到标准后,验收人员才可在进货单上签章,并在进货簿上添列进货登记,其进货簿(表)上须列有厂商编号、商品名称、数量、规格、销售金额、发票号码及进货单号码。商品经验收人员核对后,送货员再将商品送至卖场或仓库,由营业员或仓管员复检,这时整个验收才算完成。送货人员离开超级市场前,验收人员还要再检查送货人员的物品,以避免夹带事情的发生。

收货注意事项

1. 1. 收货数量不得大于订货数量;

2. 2. 一般商品验货率为15%贵重或易破坏商品100%验货,例如:洋酒、保健品、MPU等;

3. 3. 非原包装箱商品100%验货;

4. 4. 食品过保质期1/3的商品原则上拒收,如收货需主管签字;

5. 5. 有其它超市标识或价签的商品拒收;

6. 6. 收货时以销售的最小单位为收货单位;

7. 7. 收货时应核对样品的名称,规格,产地,条码,是否与终端内的信息相同;

8. 8. 收货时如发现价格差异过大商品需及时上报。

9. 9. 进口商品收货时必须有中文标识;

退货流程注意事项

1. 1. 及时清理退货并制定作退货清单,保证退货清单数量的准确性;

2. 2. 清理退货与系统制作退货清单由部门营业员负责由部门主管签字同意;

3. 3. 退货清单必须传真供应商处签字确认,回结后收货部才能拟为依据作退货;

4. 4. 退货数量必须小于等于确认后的退货清单数量;

5. 5. 退货数量的确认必须通过以下人员:营业员、退货员、收货保安、供应商、人员或物流公司人员并在退货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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